“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审查标准适用的处理意见1
为了提高实用新型授权质量,加强明显新颖性审查,在初步审查中,以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为对比文件评价申请的新颖性时,“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审查标准在以下这种情况可以适用:
1.申请与对比文件技术方案的区别仅在于某个形状特征的简单改变。
【案例1】[1]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补胎胶钉,由胶钉座以及与之相连接的塞柱所组成,其特征在于:胶钉座与塞柱为一整体,胶钉座为圆、椭圆形,塞柱为圆柱、椭圆柱、棱柱状。
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机动车外胎修补橡胶钉,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塞柱为椭圆柱、棱柱状,对比文件中塞柱为圆柱状。
【案例分析】本申请与对比文件技术方案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塞柱为椭圆柱、棱柱状,对比文件中塞柱为圆柱状。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制造使用补胎胶钉时需要依据待补外胎破损处窟窿的形状确定补胎胶钉形状,而椭圆形或棱柱形等形状显然是对从事制备补胎胶钉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惯常采用的塞柱形状。因此,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是相同的,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也相同,属于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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