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指出: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该法条中只指出了从属权利要求不能多引多,但并没有规定独立权利要求不能多引多。因此,独立权利要求是可以进行多引多的。
例:1.一种化合物****,其特征在于*******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合物***,其特征在于*****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化合物****,其特征在于*****
4.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化合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
权4是独立权利要求而非从属权利要求,因此上述引用方法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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