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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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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专利法中未规定共有专利权或共同申请专利权利的行使。为此,应当理解为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权利共有的原则,即各共有人可以按份共有,也可以共同共有
  对专利而言,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共有人对共有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不分份额、平等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其特点是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并不确定财产份额,只有在共有关系解除时,才在分割共有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时确定各共有人应得的份额。共同共有是以各共有人存在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共同继承等共有关系为前提条件的。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得要求分割共有财产,只有在共有关系解除时,才能分割该共有财产。
  按份共有一般依据合同产生,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他们在作出发明创造中的贡献或者按照预先确定的比例,对共有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作出了发明创造,甲的贡献最大,规定甲按50%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乙、丙两方各按25%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对共有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的使用和管理,如果事先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请法院解决。按份共有人可以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为了防止某一共有人转让其份额造成对其他共有人损害,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共有人出售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利。按份共有关系可以因分割或协议而终止。
  无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专利权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中国专利局于1990年发布的第二十八号公告规定,凡办理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如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和放弃专利权等,均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在文件上签字和盖章,并由全体共有人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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