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审查标准适用的处理意见2
在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中,以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为对比文件评价申请的新颖性时,“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审查标准在以下情况可以适用:
申请与对比文件技术方案的区别仅在于某个特征位置的简单改变。
【案例】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带橡皮和刷子的铅笔,其特征在于:笔体(1)底部一侧设置橡皮(2),笔体底部另一侧设置有刷子(3)。
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带有擦除装置的笔,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区别在于本申请刷子设置在笔体的底部,对比文件中的刷子设置在笔杆顶端的一侧。
【案例分析】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来说区别仅在于将刷子的位置由对比文件中的笔杆顶端的一侧U变为笔杆底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笔杆顶端一侧和笔杆底部这两个位置上均是为了实现将固定刷子的目的,这两个位置的互相变化并不会给技术方案带来实质上的变化。因此,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是相同的,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也相同,属于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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